|
父母离婚后,合理解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及其他费用的负担、给付数额、给付期限和给付方式等问题,关系到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切身利益,必须在离婚时做出妥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争执,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新《婚姻法》对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变更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新《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但是对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给付方式和给付期限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意见》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
来源:《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
作者:滕蔓,丁慧,刘艺
出版日期:2001
|